规培辅助检查的判读 刘鑫:落实“检查检验结果互认”,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

11/27 20:47:39 来源网站:辅助卡盟网

我们在讨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时,采用第二种分类方法更有意义。因为该分类方法实际上涉及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参与的情况,主观因素越多越不好控制,医疗机构的不同、实验室的不同、操作人员的不同,所出结果的差异性可能较大,由此引发误读、误诊、误治的风险将会增加。无论是组织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组织,还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,要充分认识这一点。具体来说,在检验结果互认方面,可以步子大一点、快一点,在检查结果互认方面应当保守一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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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检查检验管理相关规范文件

检查检验结果互认,涉及辅助检查机构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,涉及仪器、设备维护和管理,涉及技术方法的准入和管理。对于我国在医疗机构辅助检查方面的管理规范、标准,卫生行政部门、医疗机构及其检查检验管理人员应当注意学习、落实,并以此为依据,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,完善本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。有关管理规范、标准如下:

四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面临的问题

(一)正确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

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非常重要,但又受制于客观设备、技术条件和人员素质水平,组织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行政部门、专业机构,要充分认识到这些制约因素,了解其中的风险和面临的问题。

首先,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具有相对性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相对的,在互认范围内,无论是提供检查检验结果的机构,还是使用互认检查检验结果的机构和人员,检查检验结果不具有绝对的约束效力。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、满足一定的条件时,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机构及医务人员,可以不采信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,可以再次甚至多次重复实施相同的检查检验项目。《办法》第19条规定,出现以下情况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:(1)因病情变化,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、疾病诊断不符,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;(2)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;(3)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(如手术、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);(4)患者处于急诊、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;(5)涉及司法、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;(6)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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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具有发展性。我国幅员辽阔,经济发展不平衡,资源配置不均衡。在医疗机构方面,“北上广深”地区、东部沿海城市、省会城市,优势医疗资源相对较多,资金比较充裕,相关辅助检查设备优,技术水平较高,人员素质较高,医疗机构内设的临床检查检验实验室建设得好,管理到位,所以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比较容易。而中西部地区、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,资金欠缺,设备不够,能力不足,人员不齐,这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就难。另一方面,即便是在“北上广深”这些有着较多优质医疗机构的城市,各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技术能力、人员素质也存在差别,加之有的检查设备型号多,更新换代快,不是每一家医疗机构都能跟上技术更新的步伐。所以,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面,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命令的方式“一刀切”,而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根据本地区及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开展,成熟一家开展一家,成熟一项开展一项。循序渐进,逐步推进,逐层推开。

最后,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具有内在约束性。虽然我们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相对性、发展性,但是,一旦医疗机构参加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,相关检查检验项目的工作和人员就要受到制约,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也要按照《办法》的要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结果,非因法定的特殊情况出现,不得擅自否认其他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,更不能随意对参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重复检查。《办法》第16条规定规培辅助检查的判读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,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。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,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,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。第17条规定,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、满足诊疗需要的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。第18条规定,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。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,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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